一、先看會議類型,再判斷誰能投票
「監事有沒有投票權」不能脫離會議類型回答。監事在會員大會、監事會、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中, 所使用的是不同身分與權限。
| 會議類型 | 監事可否參與討論 | 表決時誰計入票數 | 實務判斷 |
|---|---|---|---|
| 理事會 | 得依章程、通知或監察需要列席、說明意見 | 僅理事 | 監事的票不得計入理事會的出席或同意人數。 |
| 監事會 | 可以 | 監事 | 理事不得以理事身分參與監事會表決。 |
| 理監事聯席會議:共同事項 | 可以 | 理事、監事分別計算 | 兩組各自符合出席及同意門檻,不能合併計票。 |
| 理監事聯席會議:專屬理事會事項 | 監事可參與討論或提出監察意見 | 僅理事 | 是否成立決議,只看理事人數及理事票數。 |
| 財務稽核、會計書類審議等監事專屬事項 | 由監事處理 | 監事 | 內政部函釋指出,此類事項仍應單獨召開監事會議。 |
二、主要法源依據
《人民團體法》第 29 條:理事、監事分別計算出席與同意人數
條文規定,理事會、監事會的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出席, 並由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。用語中的「各」與「理事、監事」, 表示不能把兩種職務混為同一表決母體。
查看《人民團體法》全文 ↗《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》第 17 條:審議與監察是不同程序
經費收支及工作執行情形,應先於理事會提出審議,再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監察; 監事會發現不當時提出糾正意見,理事會不處理時,監事會得提報會員大會。 此流程顯示理事會負責決策與執行,監事會負責監察與糾正。
查看辦法全文 ↗民國 71 年函釋:聯席會議仍須分別計算
內政部指出,理事會與監事會原則上應分別舉行;涉及兩會事項時可以召開聯席會議, 但決議仍須分別有理事、監事過半數出席,並由出席理事、監事各自過半數同意。 若是專屬理事會職責的事項,是否通過仍以理事的出席及同意人數判斷。
查看內政部函釋 ↗民國 112 年函釋:維持執行機關與監督機關分立
內政部在解釋理、監事解任問題時,明確提及不能破壞 理、監事執行與監督機關分立的立法精神。 這再次確認兩者不是同一決策機關。
查看內政部函釋 ↗三、理監事聯席會議不是「全部人一起投一票」
聯席會議只是讓兩個法定機關在同一時間與場所討論事項,不會因此消滅理事與監事的角色區分。 會議紀錄至少應清楚寫明:
- 出席理事人數、出席監事人數。
- 該議案屬理事會職權、監事會職權,或兩會共同事項。
- 理事表決結果與監事表決結果是否分別達到法定門檻。
- 不得只寫「出席理監事共 X 人,贊成 Y 人」,卻未區分身分。
四、為什麼不能讓監事票直接算進理事會?
監事的核心功能,是檢查、監察、審核並提出糾正意見。若監事同時參與形成理事會決策, 後續又負責監察該決策,容易產生制度上的角色衝突,形同同時擔任「球員」與「裁判」。
這並不代表監事在理事會只能沉默。監事仍可指出程序、財務、章程或治理風險; 關鍵是其意見屬於監察與建議,不應被轉化為理事會的表決票。
五、實務例子:中央銀行理監事聯席會議
中央銀行並非適用《人民團體法》的人民團體,因此其議事錄只能作為 實務結構的旁證,不能取代人民團體的直接法源。
中央銀行 2026 年 3 月 19 日理監事聯席會議議事錄中,雖然理事與監事共同出席, 但貨幣政策決議明確記載為「本行理事會一致同意」,並逐一列出贊成的理事。 這顯示「聯席討論」與「由哪一個法定機關作成決議」仍然可以清楚區分。
查看中央銀行議事錄摘要 ↗六、若過去已把監事票算進理事會,怎麼處理?
- 確認會議性質。先判斷當天是理事會、監事會,還是理監事聯席會議。
- 確認議案權責。區分專屬理事會、專屬監事會或兩會共同事項。
- 重新計算。對專屬理事會事項,排除監事票後,檢查理事出席及同意人數是否仍達門檻。
- 補正紀錄或重新決議。若原紀錄不清,應依實際情況補正;若排除監事票後未達門檻,較穩妥的作法是重新召開合格的理事會作成決議。
- 重大案件先求證。涉及人事解聘、重大財產、章程、訴訟或對外法律效果時,應向主管機關或具人民團體經驗的法律專業人士確認。
七、建議的會議紀錄寫法
對於專屬理事會事項,可使用下列格式:
本案屬理事會職權。應出席理事 9 人,實際出席理事 8 人;出席監事 3 人列席。 經理事表決,贊成 7 人、反對 1 人、棄權 0 人,本案通過。 監事所提意見另列於討論紀錄,不計入理事會表決票數。
對於兩會共同事項,可分開記載:
監事表決:應出席 3 人,實際出席 3 人;贊成 3 人、反對 0 人,通過。
本案經理事會與監事會分別表決通過。
八、常見問題
監事可以在理事會發言嗎?
原則上可以依章程、會議通知、列席安排或監察職責提出意見。 但「可以發言」與「可以投理事會的票」是兩件不同的事。
章程寫「監事可以參與理事會表決」就有效嗎?
章程不得牴觸法律與法規命令。若章程把監事票直接併入理事會表決, 可能與《人民團體法》要求理事會、監事會分別執行職務及分別計算決議人數的規定衝突。
監事在會員大會有沒有表決權?
監事若同時具有有效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,在會員大會中是以「會員/會員代表」身分行使權利; 這與其在理事會中不能以監事票參與理事會表決,並不矛盾。
聯席會議可不可以只做一份會議紀錄?
可以整合在同一份紀錄,但應清楚區分各議案的權責機關、理事與監事的出席人數, 並將兩組表決結果分別記載,避免日後無法判斷決議是否成立。
九、資料來源
- 《人民團體法》 — 全國法規資料庫
- 《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》 —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- 人民團體應由理事會議通過之事,於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是否可行 — 內政部,台內社字第 113604 號函
- 人民團體理、監事停權與解任相關疑義 — 內政部,台內團字第 1110131620 號
- 中央銀行第 21 屆理事會第 5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貨幣政策議事錄摘要 — 實務旁證,非人民團體直接法源